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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5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见网络上客户有删除负面信息网帖、链接的需求,于是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座**房开展为客户有偿删帖业务。刘某某先后用“微信”联系了客户段某某(微信昵称“**段某某”)、余某某(微信昵称“余某某”)、郭某某(微信号g****,昵称**),谈好有偿删除网帖、链接的价钱,再找其他人员删除了客户要求的网帖、链接。通过开展上述有偿删帖业务,刘某某先后收取了段某某的人民币4.79万元、收取余某某的人民币2.52万元、收取郭某某的人民币3.99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1.3万元。归案后,刘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19年9月2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U盘1个。

3.扣押涉案款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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