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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4********,蒙古族,大专文化,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供水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11月29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至3月28日;自2020年5月28日至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自3月28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上线处购买各类假冒伪劣香烟,并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向张某某出售香烟共计38130元。

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及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刘某某位于东胜区交通小区2号楼1单元602室的家中查获其未销售的南京(炫赫门)香烟60.6条、荷花(钻石)香烟7.4条、云烟(软大重九)香烟5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3条、南京(九五)香烟3条、中华(硬)21条、中华(软)3条。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香烟合计价值为34514元。

综上,刘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72644元。

2018年11月9日,刘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相应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慧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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