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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三人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施某某城关镇上翁哨村以每斤2元、3元、4元、4.5元、5元不等的价格向当地烟农张某乙吴某某伍某甲彭某某伍某乙等人收购烤烟烟叶,次日联系张某甲(已作不起诉)驾驶湘N****6轻型仓棚式货车转运到湖南省芷江县新店坪镇进行贩卖,2019年8月7日22时许张某甲驾车装载收购的烤烟运往湖南省芷江县,行至沪昆高速三穗路段时被施某某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烤烟烟叶重2410公斤,经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121242.28元。

2.2019年7月21日至22日以及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施某某城关镇上翁哨村以4.5、5元不等价格两次收购烤烟烟叶约3700斤、3900斤,后运输到湖南省芷江县新店坪镇以每斤7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丙,两次贩卖共抵扣刘某某张某丙欠款中的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向某某张某丁杨某某伍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承红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87445****);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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