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大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购进30000元汽油在舞钢市枣林镇三里店牌坊东边垂钓园农家院内销售,截止2020年6月30日销售金额为53467元,非法所得为20000余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购进11.15吨价值40000余元汽油用于销售,同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卸汽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其购买的汽油。经舞钢市价格中心认定,刘某某购进的11.15吨汽油价值为83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逯某某、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新颖
检察官助理:杨战洪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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