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同案犯陈某甲(已判决)在本市做庄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结算,共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92.7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其中,同案犯陈某甲接受江某某83万余元、陈某甲3.4万余元、高某某6.2万余元的投注。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玉城街道**路**号**室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案犯陈某甲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银行账单、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某、黄某甲、朱某某、江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林某某、甘某某、陈某丁、罗某某、高某某、陈某戊、傅某某、陈某己、邱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辨认视频、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仍提供帮助,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维国
检察官助理 杨刚建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6册、光盘5张、存储器1个、手机1部、取保候审决定书、讯问笔录、判决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