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巷**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袁某(已判刑)、何某(已判刑)利用QQ、微信等方式从事网上有偿删帖活动,每条收取客户不等的费用,再通过网络编辑、向互联网站申诉等方式进行删帖,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18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袁某、何某等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3、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人员电子档案等;4、到案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19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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