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庄**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博某某**村**饭店、**饭店、**饭店、**食府危险化学品甲醇,销售金额共计114030元,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抽样的醇基燃料(液态甲醇)闪点(闭口)≤22.0℃(室温)、醇含量〉7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甲醇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松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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