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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至7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村委会冼村祠堂附近的出租屋私设加油点加价转售95号汽油。经核查,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6233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码粤RNL***)、白色ZZ-60型加油机一台、黑白色Di552型加油机二台、白色油罐一个、黑色WHLI电池一个、黑色广力电池一个、海发牌充电机一个;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私油账单等;3.证人何某某、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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