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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办理多个POS机,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张某、房某某等人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共计套现94张信用卡,刷卡859次,非法经营数额4657695.26元,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翔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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