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 1969年**月**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01211969********,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管区**号,现住土默特左旗**镇**路东**号**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7月2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7月6日由我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察素齐镇原法院对面经营一家**糖酒批发部,主要经营烟酒、副食等,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违规使用以下商户名称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
1、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高小芬家用电器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72299SS;
2、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个体户刘某某,商户编号:826191050398595;
3、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浩夷恩珠宝店,商户编号:826191050948714;
4、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拓达家电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7229160;
5、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悟静工艺品店,商户编号:826191059708095;
6、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宏盛源钢材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2119333;
7、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翔庭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2119334;
8、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火焰山陆海空烧烤店,商户编号:826191058128864;
9、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翠瑾工艺品店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9708094;
10、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新良宏货架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59998489;
11、商户名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畅特汽车用品经销部,商户编号:826191075388141;
12、刘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号码在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的POS机;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以上POS机分别给图某某、张某某、呼某某、杜某某、梁某某、史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卡套现,交易金额为1630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POS机流水、病历等;
2、证人证言:史某某、谢某某、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现,金额为163012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云斯琴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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