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号楼**单元**层**号**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号楼**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哈尔滨市香坊区**街**栋**号楼**单元**层**号**店业主。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在不具备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质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6年12月26日,从艾某某处私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店经营卷烟及雪茄烟的零售活动。截止至2017年7月25日,其非法从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购进卷烟10,319条,非法经营金额总计人民币1,305,062.13元,以批发零售比例核算,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0余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经营的**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中华(软)等19个品种卷烟136.80条。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被查获的136.80条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上述136.80条卷烟进行核价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09.35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依法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进烟明细及金额表、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进烟明细及金额表、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移送函、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调查报告、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检验勘查笔录、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涉案物品核价单、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函件、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补正说明函、关于7.25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件说明情况的复函、关于7.25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的调查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私自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