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20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大量药品,存放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号**房内,并由吴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经核实,刘某某与吴某某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2018年11月27日,民警在刘某某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号**房内当场查获扣押大活络胶囊、藿香正气丸等290种药品,在吴某某车牌号为黑******的荣威550汽车内当场查获扣押强骨胶囊、脉血康胶囊等59种药品。经认定,上述已扣押药品的价格总计人民币7.56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的证言;3.物证:大活络胶囊、藿香正气丸、手机等物品;4.书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莉莉
检察官助理:郭勇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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