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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200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他人处非法收购大量药品,存放在其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号**房内,并由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加价对外销售,经核实,刘某某某某已销售数额为人民币28万余元。2018年11月27日,民警在刘某某暂住地北京市丰台区**镇**号**房内当场查获扣押大活络胶囊、藿香正气丸等290种药品,在吴某某车牌号为黑******的荣威550汽车内当场查获扣押强骨胶囊、脉血康胶囊等59种药品。经认定,上述已扣押药品的价格总计人民币7.56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的证言;3.物证:大活络胶囊、藿香正气丸、手机等物品;4.书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莉莉

检察官助理:郭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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