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现住上高县**局宿舍***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9日至4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7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l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受货主雇请,在明知自己无烟草准运证情况下,仍然驾驶解放牌赣CK****绿色重型仓栅式货车帮助货主从云南曲靖市运输烟叶18.39吨(367.8担)到广西靖西。 2018年12月3日8时28分,在贵州省兴义市盘兴高速马岭服务区,被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该批烟叶经兴义市烟草专卖局估价,价值81799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送财物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估价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运输烟叶,数额达817990.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手机1部、光盘1张。
3.附起诉书8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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