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单位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10782******,单位地址**市**镇**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现任河南**责任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63********,汉族,小学毕业,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月11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南**责任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单位河南**责任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崔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辉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县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19日,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负责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2015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由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县市**汽车加气有限公司违法设立加油机,私自经营汽油销售业务,于2017年9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查获。经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县市**汽车加气有限公司销售汽油总金额6224705.20元,非法获利2385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汽油销售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建强
代理检察员:李骥杰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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