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在明知**县**乡**液化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该气站实际经营人马*(另案处理)出售燃气23.09吨,价值111690元人民币,目前已结算货款4万元整,还欠71690元钱的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前科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明,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账册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刘**供述;3.同案犯马*(另案处理)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 川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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