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完毕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雄县十里铺村龙洋公司内非法经营加油点、在从中牟利,非法销售92号汽油30余吨,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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