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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被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完毕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雄县十里铺村龙洋公司内非法经营加油点、从中牟利,非法销售92号汽油30余吨,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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