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11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六哥”(另案处理)指使,驾驶悬挂车牌为桂P*****的小轿车到东兴市**山庄装载了一批香烟。后听从他人指示从**山庄开往东兴市**镇**村,当行驶至东兴市**路**小区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白沙(利事硬蓝)香烟600条。经鉴定,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审查,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74316元。经查,刘某某在东兴市行政辖区内无经营烟草制品资质的合法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手机1台、对讲机1台、小轿车1台及香烟600条;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2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卷、光盘壹张及手机等物品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