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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东段。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南侧**河北沿掐取一个罂粟果,2019年10月份将该种子撒播在其院子大门外菜地、院子东侧菜园和主屋门口菜园,2020年03月12日15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刘某某共种植罂粟苗9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5.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31页,现场视频、电子卷宗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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