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51********,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米易县******号附******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019年1月17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122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赵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子朱某某家大棚田内。2019 年1 月16 日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居民徐某某的见证下,依法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共有633 株。2019 年7 月29 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罂粟是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3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