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邓赵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子朱某某家大棚田内。2019 年1 月16 日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居民徐某某的见证下,依法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共有633 株。2019 年7 月29 日,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罂粟是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3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世维
附: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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