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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1时30分,睢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乡**村巡逻,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院内种植罂粟620棵,在刘某某丈夫蒋某某的见证下,罂粟苗被民警依法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及5张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20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国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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