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食用罂粟苗为由,将罂粟种子播种在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其家自留地上。2020年3月20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汉江路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刘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后在***村村委会干部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见证下将刘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291株。
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刘某某所种植的原植物是罂粟科罂粟属植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配合公安机关铲除该原植物,且未发现其有提取鸦片或出售牟利等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29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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