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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号,现住正阳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正阳县****村其家东的一片空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袁寨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鉴定,该疑似罂粟苗的植物就是罂粟(大烟)苗,总株树共计51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鉴定意见;

4.​ 证人褚某某、冯某的证言;

5.​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心亮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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