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8年I2月18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06211948********,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17152****。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9时许,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双沟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双沟镇胡庄村1组自家房屋前后非法种植罂粟,民警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植物进行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共计72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种植罂粟现场照片、铲除罂粟现场照片、扣押罂粟照片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723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浩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1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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