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65岁,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务农。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6时许,民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一宗,总计134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法院
检察官:孙坤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