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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把罂粟幼苗当菜吃,在遂平县沈寨镇罗池坑村东村口路南的菜园里种植了罂粟。2019年3月28日11时15分许,遂平县公安局沈寨派出所民警进行巡查时,发现了被告人刘某某在菜园内种植的罂粟,后对该处罂粟进行了铲除,并经现场清点,共计1251株。后经鉴定,该1251株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植的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9年6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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