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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将从万某某处得来的罂粟种子分别种植在自已位于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葛滕村茶树组小地名“堰坎沟”及“弯的”的田土内,2019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刘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581株。经鉴定,从刘某某种植的罂粟苗检材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母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158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592****。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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