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5********,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新郑市少典路与弘远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公共厕所西侧,非法种植罂粟1200株。经鉴定,刘某某种植的1200株植物系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甲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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