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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庄街道**庄**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30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庄街道**庄**号自家屋后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罂粟910株,并当场铲除。

次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罂粟照片)、书证(提取笔录等)、证人证言(康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6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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