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西夏镇派出所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刘某乙家院内的空地上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被***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镇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罂粟苗(俗称大烟)数量为592株。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西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管制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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