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姓,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罂粟种子撒在淅川县九重镇自己家院后菜地里。2019年12月12日上午,被淅川县九重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刘某某种植大烟苗148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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