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自家西墙外非法种植罂粟560株,于2020年5月18日被依法强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