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儿子的院内种植大烟(罂粟),用于治疗疾病,2019年3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铲除后经清单,被告人刘某某共种植罂粟苗29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登记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9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国福
附:
1.被告人现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