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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种植原植物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西陵寺**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儿子的院内种植大烟(罂粟),用于治疗疾病,2019年3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铲除后经清单,被告人刘某某共种植罂粟苗29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登记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9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国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由睢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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