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5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52********,汉族,初识字,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因发现其在小地名“大坡上”的承包地内种植的油菜被锦鸡啄食,遂在该承包地边安装3个自制钢丝猎套,套获锦鸡2只。后刘某某将猎获的锦鸡食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疑似锦鸡腿三只。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套获的2只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久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镇**村**组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2册,其他证据材料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视听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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