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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六时许,刘某某在农田中耕田时抓获一只“蛤蟆”。并于当天上午8时许拿到刘公庙镇街上售卖,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6月14日,经宜春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刘某某抓获的 “蛤蟆”学名叫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的一只虎纹蛙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案发现场方位图、刘某某指认照片及放生照片、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宜春市野生动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卷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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