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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姑苏区**塘**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西塘河路“后江河变411南线002号电线杆”处,采用在不锈钢钢管上涂抹胶水、电子放声机引诱野生麻雀飞落钢管上被粘住的手段,诱捕麻雀26只(1只已死亡)。经鉴定,被抓动物为麻雀(Passer montanus),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暂住地被抓获归案,被猎麻雀也一并被查获。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雀、电子放声器、钢管(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陆生野生动物接收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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