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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月17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19年1月31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电瓶、逆变器及细铁丝等工具,窜至卢某某**镇**村**组大岭的林坡上架设电网,于2012年11月28日猎捕野兔五只。后在2012年11月28日晚狩猎过程中,因线路短路引发森林火灾。经勘察: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5.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肖  飞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卢某某**乡**村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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