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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左右,刘某某在其位于**镇**村岔道咀的麦地里使用网捕的方式猎取麻雀80只。2020年6月4日9时许,刘某某在青县**镇**路运河桥边售卖麻雀时被青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在其售卖麻雀现场查获43只麻雀,在其家中查获37只麻雀。经鉴定麻雀属于《三有名录》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80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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