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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禁猎期间,被告刘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剑阁县**乡**村、**村野外使用铁丝笼等工具非法猎捕蛇类野生动物60余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豫川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剑阁县**乡**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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