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长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19时至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南省长垣市禁猎区芦岗乡境内黄河西岸黄河滩地内,以设置电网的方法,使用禁用猎捕工具进行猎捕,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芦岗乡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猎区及有关问题的通告》、长垣市林业局证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电线、电线桩、变压器、蓄电池等物证照片;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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