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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街道办**社区**委,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4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确定五大连池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粘网等工具进行捕猎。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受刘某甲雇佣看养鱼池。2019 年11 月初至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监狱七分场刘某甲承包的养鱼池外围架设了两片粘网,共捕获鸟类60 只。经鉴定,刘某某非法狩猎的60只鸟类为白腰朱顶雀,白腰朱顶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五大连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

3.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闫汉晶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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