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了**镇**村靠马路边的一块林地,准备堆放砂石。年月日,被告人刘某某雇请罗某某的挖机平整该场地,在平整场地的过程中直接采用挖机挖毁树木的方式毁坏香樟树3株,平整山地面积4.1亩。经鉴定,高安市**镇**村“坝上”山场被毁坏的3 株樟树,也称香樟,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属二级保护。3 株樟树的立木蓄积0. 3492 立方米,材积0. 2094 立方米。被毁坏的樟树起源为野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及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批准,毁坏三株野生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检察官助理:何小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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