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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在吉安县**乡**市场从一陌生人手中非法收购了四只“老蛤”,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的四只“老蛤”,均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放生照片;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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