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里**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微信号**,昵称**)为满足自己的饲养爱好,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联系、转账以及物流邮寄的方式,从他人处收购7条球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微信号**,昵称**,另案处理)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杨某乙(微信昵称**,另案处理)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3.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微信昵称**,另案处理)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4.2018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谈妥以300元的价格收购1条球蟒,后冯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殷庄路与红星路交叉口原月星家居门口将球蟒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并由刘某某支付现金。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5.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6.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蔡某某(微信号**,昵称**,另案处理)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7.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从杨某甲处收购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转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发现的12条球蟒已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扣押,现已全部被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杨某甲等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淑娟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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