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小区**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从天津**市场以650元的价格收购猪鼻龟1只进行饲养。2020年2月24日,徐某区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徐某区**镇**水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从**水族馆内的鱼缸中发现该猪鼻龟,当场予以扣押。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猪鼻龟进行品种、价格及保护等级鉴定,该猪鼻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猪鼻龟一只;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对刘某某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猪鼻龟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谢 超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保定市徐某区**镇**厂小区**楼**单元**室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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