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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小区****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从天津**市场以650元的价格收购猪鼻龟1只进行饲养。2020年2月24日,徐某区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经营的徐某区**镇**水族馆进行现场检查时,从**水族馆内的鱼缸中发现该猪鼻龟,当场予以扣押。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猪鼻龟进行品种、价格及保护等级鉴定,该猪鼻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猪鼻龟一只;

2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对刘某某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猪鼻龟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谢  超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保定市徐某区**镇**厂小区**楼**单元**室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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