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地住址钟某某**镇**组**号,现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汉江钟祥段文集镇群喜村水域(禁渔区),使用四副地笼网捕捞水产品被渔政人员现场查获。四副地笼网网密0.5厘米,属禁用渔具。2020年8月11日,刘某某主动增值放流鱼苗价值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网四副(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3.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江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7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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