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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425195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分别将3个3米长的地笼网和1个14.5米长的地笼网放入石首**保护区水域。后于7月25日收地笼时被执法人员抓获。经称重,刘某某捕获渔获物重量为1.05公斤。经石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刘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属于密眼网,系非法捕捞工具。经荆州市水产局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确定的专家评估,刘某某应直接放流1.05公斤成鱼和1.16万尾幼鱼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具体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当时市场价约为947元。2020年9月27日,刘某某已将生态修复款汇入荆州市**村局指定的账户。

涉案的地笼网、渔获物已起获,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渔获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渔获物现场照片、捕捞工具认定书、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方位图、**部关于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生态损失咨询评估意见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称量笔录、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对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监利县大垸农场珠湖分场1组19号,联系电话:1370721****。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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