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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衡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湘江干流衡阳县段、蒸水河及其支流禁渔。同年6月19日、20日、21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船在蒸水河撒网捕鱼,每次均捕获到鲤鱼、草鱼等鱼类,并拍摄视频上传到“抖音”APP。衡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捕鱼使用的渔网,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衡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渔网为禁止使用渔具的认定意见、衡阳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等书证,2.电子数据,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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