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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冷集镇汉江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3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此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儿子刘某乙(现已外出务工)驾驶渔船,在本县**镇**社区江段下地笼捕鱼作业时被联合巡查的中国绿会志愿者及谷城县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并拍摄视频。次日上午,执法人员到汉江社区后将视频内容出示给村干部,经辨认系刘某甲所为,刘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农业部通告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扣押财物清单、光盘一张;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7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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