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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赤壁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赤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捕范围包括皤河水域。

2020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打鱼机禁用工具,在赤壁市**镇**村**组段**水域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农业部通告、赤壁市人民政府通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毅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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