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楼**房。200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4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7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菜场门口正对面一理发店旁的小巷子内被民警抓获,从其口袋内中查获疑似毒品麻果四颗和疑似毒品冰毒一小包,后在其居住的**街****菜场门口正对面一理发店二楼房间床头的桌子上,现场查获蓝色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麻果一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小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麻果两小包。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9.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抓获视频、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9.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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